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宣传单
2023-01-06 16:53:11          来源: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融媒体中心 | 编辑:邹雅欣 | 作者:邹雅欣          浏览量:58797

1、现行的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实施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颁布实施。以下简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烟花爆竹及其产品可以随意生产、经营吗?

答:不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由哪些部门进行监管?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4、烟花爆竹燃放有何规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5、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

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可以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吗?

答:不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违反规定经营烟花爆竹会追究法律责任吗?

答: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9、天元区辖区范围内还可以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吗?

答:禁燃区范围内不能。

 

              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


责编:邹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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